东方心径资料大全2024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2 10:44 来源: 点击:10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鼓励广大教师参与学术交流,拓宽学术视野,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术交流活动指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包括由学院单独主办或与院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学院邀请院内外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学院各部门组织学术讲座等;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指学院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第二章 举办和参加原则
第四条 举办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交流为主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党的教育方针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主题应具有实用性、创新性、前沿性,内容应侧重学院科学技术研究、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等,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第六条 受邀的学术报告(讲座)主讲人应是在本专业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专家,或具有行业或企业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院内学术报告(讲座)主讲人原则上需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老师每年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讲座)。
第三章 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会前申报制度。举办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前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前不申请的学术交流活动,相关经费不予报销。
第八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具体举办单位主管是学术交流活动的负责人,要组织做好接待、场地申请及布置、听讲人员组织、资料归档及报送、宣传报道和协调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九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国内外学术会议参会者在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须向科研处提交学术信息书面报告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等;举办单位在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须向科研处提交学术交流活动综述1份,会议资料1套(包括相关PPT、文字材料、现场照片、视频等),会议经费决算表1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的支出,包括场地租金、物料、资料、住宿费、交通费、餐费等。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应取得相应的会议费发票等。
第十一条 邀请院外专家作学术报告的薪酬根据情况议定,集团专家作学术讲座的薪酬参照集团文件《培训课酬发放管理办法》(泛美人字〔2017〕17号)执行,院内专家作学术讲座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举办者或参与者应事前申请经费预算,报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事后应及时报销,报销金额原则上按预算金额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提倡各单位利用专家、学者到我院参观、访问、休假、出差等机会,到学院作学术报告,以减少交通费等经费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